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救字,114年度,148號
TCDV,114,救,148,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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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李康生
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38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
經該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0元
,未據繳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標準,經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
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尚具備事
實主張之一貫性,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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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