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江慧君
何帛紝
相 對 人 林君彥
林懷慈
張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塗銷信託登
記等事件於本院繫屬中,因聲請人江慧君現無工作收入,僅
有2輛汽車,名下原有不動產,亦遭相對人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並經法院查封而無法處分;而聲請人何帛紝名下無任
何財產,僅有打工領取微薄收入作為家用,故均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本文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
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
4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均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為釋明(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渠等所得甚微
、名下無財產,堪予採信。又聲請人提起之請求本案訴訟,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此經本院調取該案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