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梁進科
相 對 人 許雅惠
代 理 人 陳琮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
0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53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4年度
抗字第39號裁定後,相對人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以114年度非抗字第147號裁定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均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
定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係擔保民國113年8月20日成立之消費借貸債權
,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所持債權,非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
圍,況抗告人未向相對人借款,亦未簽發本票,且未設定系
爭抵押權予相對人,相對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自屬無據
,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兩造於113年8月20日簽訂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同年月21日送件登記,同年月23日完成普通抵押權設定
登記,相對人於同年月26日以匯款方式交付300萬元,抗告
人於同日簽發同額本票及借款收據,依形式上審查已得認定
系爭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特定債權存在,符合實行普通抵
押權之要件,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並無不合等語。並聲
明:抗告駁回。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
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
賣抵押物事件中,舉證證明其權利存在之義務(最高法院89
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普通抵押權或最
高限額抵押權,均得以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為被擔保債權。
所不同者,乃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發生原因客觀存
在之特定債權,包括債權額已確定或未確定之特定債權;最
高限額抵押權則係擔保一定範圍內,債權額尚未確定之不特
定債權。是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應不限於設定當時已
發生之特定債權,而可包括債權額已預定但尚未確定之特定
債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意旨參照)。依
此,尤以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須有借款之交付始生效
力,惟為保護債權人之權益,一般交易實務上多係於借款債
務人設定抵押權完成後債權人始會實際撥付借款,如所設定
者為普通抵押權,僅因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與設定抵押權時預
定之撥款日不符,即逕認該債權非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當
與借貸雙方締約之真意不符。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13年8月26日向其借款3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1月19日,並設定系爭抵押權登
記在案,抗告人屆期未清償等語,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核屬相符,原法院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
合。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權,非系爭抵
押權之擔保範圍云云,惟相對人於113年8月26日匯款300萬
元予抗告人,抗告人並於同日簽發300萬元本票及抵押借款
收據乙情,有匯款單、抵押借款收據在卷可佐,且觀諸113
年8月26日之抵押借款收據所載:「抗告人提供所有系爭不
動產,於113年8月20日向相對人借款300萬元整,確實收訖
無誤。並向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登記在案(收
件字號:113山甲登字第2730號),以上借款屬實無訛。」
等語,可見上開3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兩造係於113年8
月20日先行達成借款之合意,俟系爭抵押權於113年8月23日
設定登記完成後,相對人即於113年8月26日匯款交付300萬
元借款予抗告人,經抗告人收受後,特開立該抵押借款收據
及本票予相對人,依上開說明,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債
權,自屬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抗告人此部分抗辯,即
屬無據。至抗告人辯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之
情,係屬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
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加以審究。
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須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文化段 477 3,588.85 10000分之7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門牌號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6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0層 一層:46.2 三層:46.2 合計:92.4 陽台:6.19 平台:6.1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共有部分:文化段10建號,面積:4,958.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