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4年度,436號
TCDV,114,家親聲,436,202508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應送達予相對人甲○○之本
件家事聲請狀、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2時30分(日期應為西元
年)之調查期日通知書、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2份,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有關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規定,亦於家事非訟
事件準用之。再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
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
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
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
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
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
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
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
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 ,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 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 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非訟事件,倘聲請人聲 請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聲請不備其他 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聲請人不補正 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因相對人甲○○為越南人,且其於民國111年2月9日將未成年 子女帶出境,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且 聲請人亦自陳:相對人於111年2月9日與未成年子女一起出 境,且因相對人已將伊封鎖了,所以伊無法知悉相對人何時 會入境臺灣,也不確定相對人是否會帶未成年子女一起入境 等語,足認越南為相對人之實際居住地,則聲請人本件即係



對於在外國之外國人提起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 自應提出相對人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如主文所示文件之 翻譯本,送交本院,以便送達至相對人所屬國之合法地址, 以利相對人從容應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30條之1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另請於譯本頁尾加蓋翻譯社公司章,併檢附翻譯 切結書,切結書無須翻譯),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