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葉詠絮
被 告 施淳薰
施仟慧
施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
後之114年7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被告至今未為異議,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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