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4年度,108號
TCDV,114,家繼訴,108,202508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葉詠絮
被 告 施淳薰



施仟慧
施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辯論終結
後之114年7月21日具狀撤回起訴,被告至今未為異議,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