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雯萱
相 對 人 賴希旻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二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家全字第
三六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
院以113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下
同)5萬元提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50萬元之
範圍內,准予假扣押確定在案。現因兩造已調解成立,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
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以113
年度家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以5萬元提供擔保後,
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50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假扣押在案
,業據聲請人提出前開假扣押裁定為證。現聲請人聲請撤銷
前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
1項、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