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05號
TCDV,114,司養聲,105,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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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戊○○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丁○○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戊○○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收養丙○○為養子,應予認可

戊○○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收養丁○○為養子,應予認可

戊○○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收養甲○○為養子,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收養人戊○○(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丙○○(男、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甲○○(男、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及丁○○(男、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父乙○○之配偶,於114年4月18日經被收
養人法定代理人即生父乙○○同意(生母杜○○已死亡),與被
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收養被收養人3人為養子,依法聲
請認可。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除
戶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乙○○
於本院114年6月19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被收
養人之生母杜○○於103年10月6日死亡。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
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
,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3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
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4年4月18
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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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