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洪文淇
相 對 人 彭清女
洪甲穎
洪舜献
洪錦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
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
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
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
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65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各
五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且已告確定在案,此有
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另本件經依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發函通知相對人等限期提出費用計
算書並釋明費用額,其中相對人洪甲穎、洪舜献、洪錦才遵
期具狀表示意見,是本院參酌兩造陳述之意見為裁判,合先
敘明。
三、經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計算書
所示,合計新臺幣106,411元,依系爭事件上開確定判決所
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之「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並
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22,186元 一、參本院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218號頁75、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5號(下稱第一審)頁15、29,曁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二、聲請人依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25號裁定繳納。 分割複丈成果圖 11,225元 一、參第一審頁81。 二、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徴收聯單。 不動産估價師鑑價費用 73,000元 一、參第一審頁129。 二、石亦隆不動産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合計:106,411元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0 洪文淇(即聲請人) 1/5 ------ 0 彭清女 1/5 21,282元 0 洪甲穎 1/5 21,282元 0 洪舜献 1/5 21,282元 0 洪錦才 1/5 21,282元 備註: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