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賴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玄馳貿易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2月18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
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玄馳貿易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
稅局尚未核定公司稅額,致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
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
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主文所示日 期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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