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傅名華
上列聲請人因佳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9月8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3月7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佳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有國稅
局罰金未繳清,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16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3月7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