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因敬翔順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0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敬翔順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於114年4
月11日就任,原應於114年12月1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因
為刊登催告申報債權期間,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程序,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5年6月10日止完結
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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