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200號
TCDV,114,司聲,1200,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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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賴孟芬
代 理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相 對 人 高碧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86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3年度中簡字第401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
人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見一審卷,頁15、16
),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860元,並於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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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