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157號
TCDV,114,司聲,1157,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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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相 對 人 忘憂谷觀音寺

法定代理人 鄭正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97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
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
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
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
110年度沙簡字第55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
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簡上
字第40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
誤。經審查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資料及參聲請人所提出之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影本,聲請人
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080元、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土地勘查複丈費32,250元
、地籍圖謄本費20元及地政人工謄本費620元,合計36,970
元。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970
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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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