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127號
TCDV,114,司聲,1127,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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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宜昇精品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昇


相 對 人 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05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
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
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0年度建字第11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百分之10,其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聲請
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3,047元(參第一審卷一第59頁,卷二第571頁),上
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是以,依上
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核算,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為2,305元【計算式:23,047×10/100
=2,30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至相對人主張之複製電子卷證費100元屬相對人為主張權利
自行支出之費用,非法院命相對人預納,且無論該等費用有
無支出,均不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尚非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爰不予列入計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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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昇精品磁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