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935號
聲 請 人 尤亮智律師即黃坤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黃坤松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
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坤松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81號民
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坤松之遺產管理人後,向本院聲請
閱覽相關卷宗、公示催告及陳報遺產清冊,並向相關機關申
報遺產稅等工作,被繼承人名下9筆持分不動產經苗栗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及金拍公司多次拍賣後,於民國114年3月26
日拍定,故請鈞院准予裁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費用等語,並
提出本院民事裁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函文及與遺產相關之文件資料等影
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坤松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繼字第2281號卷宗,查核屬實
,堪予認定,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
屬有據。而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履行上開
職責,亦據其提出相關書證影本附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
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
預先代墊之相關費用、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
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
臺幣50,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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