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572號
TCDV,114,司票,7572,202508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7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文祥朱翔麟朱利菁、林伯燊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1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