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569號聲 請 人 高宛菲 代 理 人 鐘彥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PUTRI YANI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本票上簽名文字即為相對人PUTRI YANI之證明文件。 (因簽名時已刪除及劃記下方之PURTI YANI文字)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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