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527號
TCDV,114,司票,7527,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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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重江李氏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李氏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歷次變
更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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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