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重江即李氏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李氏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之歷次變
更商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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