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402號
TCDV,114,司票,7402,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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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02號
聲 請 人 賴俊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陳報相對人楊宇楓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英文字母為何?
㈢確認附表本票發票日「111年8月20日」、到期日「111年9
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與狀附本票影本發票日「111年9月30日」、到期日「111
年8月20日」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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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