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154號
TCDV,114,司票,7154,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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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54號
聲 請 人 陳素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巧宥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中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號二張本票之
發票日及到期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票據號碼WG0000000、WG0000000號二張本票之提示日
「113年7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陳
報正確之提示日。(因二張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應於到
期日後始有提示之必要。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
生提示之效力,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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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