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7149號
TCDV,114,司票,7149,202508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49號
聲 請 人 朱峻

代 理 人 陳映良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炘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補正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