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7149號聲 請 人 朱峻頤 代 理 人 陳映良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曾炘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補正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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