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22號
聲 請 人 邱信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鼎璿、蘇晏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
為何?
三、提出相對人黃鼎璿、蘇晏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確認是否對蘇晏祤請求?(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
文。是以,執票人得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對象
,應僅限於本票發票人。相對人蘇晏祤於本票上簽名為連帶
保證人,並非發票人。)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