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11號
聲 請 人 向信翰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羅中易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
臺幣100,000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
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
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