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03號
聲 請 人 廖偉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AZA JEFFREY REYES 杰弗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所為一百一十四年度司票字第
六九0三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LAZA JEFFREY REYES 杰弗已於民國114年7月1
5日死亡,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1
14年8月21日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148087504號、1148534240
號函在卷可稽,則該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
人能力,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4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本票
裁定,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裁定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 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需繳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