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6725號
TCDV,114,司票,6725,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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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25號
聲 請 人 蕭貴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如茵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請確認本票票號6892及12358之提示日分別為「113年1月17
日」及「114年1月4日」是否有誤? (因提示日早於發票
日為無效提示日) 請陳報正確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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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