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0號
聲 請 人 廖家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
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強制執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陳報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