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8號
聲 請 人 黃惠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如欲委任廖家綺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正確之委任狀(需
有委任人、受任人用印)。
㈢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㈣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㈤確認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二點「裁定本件聲請程序及其後強
制執行程序所生一切必要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