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7號
聲 請 人 黃惠芬
代 理 人 廖家綺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哲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委任狀(有雙方簽章之委任狀正本)。
三、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確認請求範圍為何? (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五、確認裁定本件聲請程序及「其後強制執行程序所生一切必要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本件裁定程序尚未
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