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196號
TCDV,114,司票,3196,20250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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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李明憲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臺中市日光動物協會


兼法定代理
張晃燿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社團法人臺中市日光動物協會、法定代理
人「張晃燿」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社團法人臺中市日光動物協
會、兼法定代理人「張晃燿」。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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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