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81號
TCDV,114,司拍,381,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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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林展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吳秀月對聲
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民國114年3月31日清償期而未
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霧峰區 地利 342 82.00 2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67 臺中市○○區地○段000地號 住商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2.44 二層:61.36 騎樓:15.05 合計:118.85 2分之1 臺中市○○區○○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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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