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78號
TCDV,114,司拍,37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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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陳德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宗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宗基對聲
請人負債1,500,000元,已屆民國111年9月2日清償期而未為
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雅區 學雅段 460 128.69 7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58.64 2層:58.64 合計:117.28 7分之2 臺中市○○區○○路○○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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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