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蔡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名締即黃名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黃名
締即黃名志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⑴7,680,000
元⑵4,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均
為民國141年3月16日,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640萬元⑵337
萬元,借款期限均至民國131年3月25日止,約定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114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
付本息,尚欠本金共8,578,968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
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存
證信函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保成段 1276 86.28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8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46.85 2層:54.45 3層:52.33 突出物1層:24.05 合計:177.68 陽台:22.43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