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王琦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溫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4年4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以支票、借據、本票調借
現款所負之債務、及代墊、代償、保證、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及因買賣所生已付價金返還及違約賠償。
並包括行使抵押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無。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每萬元每日以新台幣壹拾元計付懲罰性違約
金。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參
與分配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及本抵押權訴訟
之律師費、訴訟規費等全部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之
賠償金及加計之違約金。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
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帳務管理
費及聲請本票裁定之程序費用。6.因債務人與抵押權
人於本抵押權擔保範圍內簽訂契約所衍生之手續費用
及相關稅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溫純,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約
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7月8
日,並於民國114年4月9日簽發借據乙紙。詎聲請人屆期不
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存證信函
、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
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
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潭子 甘潭 403-2 67.03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9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宅、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003層 一層:44.16 二層:43.88 三層:43.88 突出物:9.02 合計:140.94 陽台:5.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