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332號
TCDV,114,司拍,33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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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助信律師賴偉祥祥霖企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賴偉祥為擔保其與第三人祥霖企業社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
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日期為民國142年8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賴偉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
借款1,771,8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
務人提示未獲付款,被繼承人賴偉祥尚欠1,081,800元,
且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
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   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惠禮段    65  3620.82 100000分之22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2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24層 七層:41.10 合計:41.10 陽台:5.58 雨遮:4.7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七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惠禮段1849建號,15,56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5        (含停車位編號3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        惠禮段1850建號,7,34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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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