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昊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王昊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
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
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8年4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98年4月14日登記在案
。
㈡嗣債務人王昊德分別於民國98年4月16日及民國107年6月1日
向聲請人借款①2,000,000元②797,900元(其中甲項貸款700,0
00元、乙項貸款97,900元),借款期限均為20年,皆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4月間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06,3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
項影本各二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欠款證明(即攤
還收息紀錄查詢)三份、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二份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松昌 113 3,420.00 100000分之79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86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2層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地下二層13.50 總面積13.50 10000分之90 台中市○○區○○○路00號地下二層 2 1871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2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七層121.62 總面積121.62 陽台14.08 花台3.83 全部 台中市○○區○○○街00號7樓 1786建號之共有部分:松昌段1938建號,面積4,0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 松昌段1939建號,面積1,6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0000 松昌段1940建號,面積1,28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 1871建號之共有部分:松昌段1938建號,面積4,08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18 松昌段1939建號,面積1,64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 松昌段1940建號,面積1,288.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