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6號
TCDV,114,司拍,226,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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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萬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志忠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


徐志源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



徐志銘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


徐志雄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
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抵押
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
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再按不動產所
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
,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
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
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3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徐林雪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6年11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1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林雪娥徐志銘,債務額比
               例:均為全部。
  嗣債務人徐志銘分別於民國⑴107年9月28日⑵110年12月7日邀
同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徐林雪娥與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⑴2
40萬元⑵500萬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期間為⑴15年⑵
3年,應按期繳納本息及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14年
3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⑵113年12月7日屆期後未清償,尚欠本
金共計6,474,29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查,原債務人即
被繼承人徐林雪娥業於111年7月17日死亡,而上開抵押物未
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徐志忠徐志源徐志銘徐志雄
等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繼
承人徐林雪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徐志忠即徐林雪娥
之繼承人、徐志銘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另
該通知寄存於徐志雄即徐林雪娥之繼承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外埔分駐所,對徐志源即徐林雪娥之繼承
人為公示送達後,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
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后里區 口庄段 253 668.42 全部 2 臺中市 后里區 口庄段 256 4107.0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4 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農舍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191.25 2層:196.61 3層:79.56 合計:467.42 全部 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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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