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51586號
TCDV,114,司執,151586,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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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586號
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岳德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珮慈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愷間給付醫療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吳愷對於第三人辰鴻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係設 於新竹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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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