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32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惠真、劉崑源即劉米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劉崑源即劉米鎮對第三人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 債務人劉惠真、劉崑源即劉米鎮之勞保、保險及郵局存款等 資料,惟該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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