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4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洪宗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彰化縣,非在本院轄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