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3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真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紫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之財產,其應 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法務部○○○○○○○○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 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南市,非在 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