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42344號
TCDV,114,司執,142344,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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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2344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東翰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SIRES DIANA ROSE BOMBANE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雇主後執行 其薪資債權,經該署函復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黃忞申處, 而該第三人係住於臺南市,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 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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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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