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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6170號
TCDV,114,司執,136170,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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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6170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沅濤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周沅濤對第三人屏東民生 路郵局之存款債權、債務人周子馨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屏東縣、臺 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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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