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35960號
TCDV,114,司執,135960,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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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96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林建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查調 債務人勞保、郵局開戶、保險、財產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現設籍於宜蘭○○○○○○○○○, 於國內住居所不明,國內最後之住所在宜蘭縣○○鄉○○路000 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戶籍遷徙紀錄 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項規定,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是本 件應屬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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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