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1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淑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孟歆即林淑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 債務人之住所地為臺南市西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