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512號
TCDV,114,司促,23512,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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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柏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柏諺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訂借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分為①237,500元及②12,500元兩筆金額撥貸),並簽立
放款借據,約定借用期限自109年12月21日起至114年12月
21日止,並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民國110年1月21日為第
一期,嗣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
利率按訂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加計加碼年率百分之0.575訂定。
㈡另依借據第5條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且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本金
遲延利息利率改按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或百分之20
計算。
㈢詎債務人自114年3月21日起未依約履償,屢經催討尚無效
果,依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本金①39,550元及②
2,050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 508 條規定,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放款全部查詢單、利率查詢單
及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35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50元 黃柏諺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 年息2.295 001 新臺幣39550元 黃柏諺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002 新臺幣2050元 黃柏諺 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9日止 年息2.295 002 新臺幣2050元 黃柏諺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29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50元 黃柏諺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2050元 黃柏諺 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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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