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507號
TCDV,114,司促,23507,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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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507號
債 權 人 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戊○○○○○○○○○甲○○○○○○○○○○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
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吳○○吳○○二人係未成年人,請具狀列明其法定代
理人及住所地址,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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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