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365號
TCDV,114,司促,23365,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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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建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簡建堂原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之住所已辦理
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
所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
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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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