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83號
債 權 人 永舜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温中舜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榮惠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公司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對其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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