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
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黃婉婷於民國105年9月
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
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
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違約金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
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56,154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其中本金新臺幣53,389元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利息及按月付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
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釋明文件:電腦畫面及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新戶謄,合併函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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