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3212號
TCDV,114,司促,23212,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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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崇楷

李芳扶

孟錦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一)查債務人李崇楷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李芳扶
、孟錦櫻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7筆,
金額500,77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
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李崇楷於應還款日民國114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
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455,656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
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李芳扶、孟錦櫻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
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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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